《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嗲里人的同意。”
《繼承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安放頂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行為方式如下:
(1)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放棄繼承權或者接受遺贈,他本身無權決定,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
(2)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遺產或結合艘遺贈的手續(xù)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3)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
由于繼承遺產和接受遺贈均是無償法律行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是單方受益者,所以無論是無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都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無故代為放棄繼承或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