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出租,以租還貸,因其高效的投資回報越來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但是,我們經(jīng)常遇到各式各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這里是一個常見的案例,希望通過我們的分析,對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所借鑒,以便謹慎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A先生將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給一家網(wǎng)絡公司——B公司,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租賃時間為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幣11000元,B公司應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按日支付應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實際付款日為止。因為簽訂合同時,A先生對約定的租金數(shù)額很滿意,便沒有約定合同解除事由。
2000年12月,B公司以房間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遲延付款,并且沒有支付違約金。現(xiàn)在發(fā)展到不經(jīng)A先生反復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對此A先生非常苦惱。
案件分析
B公司:遲延付款,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依據(jù)合同約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違約金的行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
B公司不具備遲延付款的抗辯權。如果A先生違約,B公司可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確約定可以因此停止、遲延付款),否則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公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那么對前幾次沒有索要的違約金,A先生是否還有權追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對于未經(jīng)A先生明示放棄的債權,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A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雖然合同當中沒有約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法定方式處理:
第一種:當B公司出現(xiàn)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A先生可向B公司發(fā)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即遲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種:在約定租期屆滿前,A先生單方面想解除與B公司租賃合同關系的,A先生應當向B公司發(fā)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采取該種處理方案。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