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閑置的房屋出租,已是當下都市人生活的一種常態。然而,房屋租賃糾紛也日益增多,其中房東與房客,常為“違約電費”該由誰來承擔對簿公堂。近日,長寧區法院判決的幾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起因幾乎都是因電費而起。房屋租賃前后,如何避免電費問題造成的糾紛,也成了房東、房客必須注意的問題。
案例1:誰受益誰負責
2007年1月,王先生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給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租期3年,每月租金2.2萬元。
2008年11月,供電單位發現,該房屋電表存在盜電現象,遂開具了違章用電檢查單并中止供電。2009年3月,在王先生補交電費、支付盜電違約金及安裝電表工程款共計12.1萬余元后,供電單位才恢復了供電。王先生將房地產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承擔上述費用。
然而,由于雙方都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盜電行為由誰實施,這12.1萬元該由誰承擔依然有爭議。法庭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推理:王先生自己并不占有使用房屋,因而沒有實施竊電行為的動機,也不享受因竊電而減少電費支出的利益,相反,房地產經紀公司才是最大受益者。
法庭最終認為,房地產經紀公司實施竊電行為的可能性最大,作為實際用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2:公平原則確定責任
去年3月,竺女士向史小姐租房。3個多月后,電力部門發現該房屋存在“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私自接線”的情形,現場出具了檢查單并當即停電。史小姐于第二天向供電部門交納了補收電費及違約電費共計5300余元,電力部門隨即恢復供電。因史小姐要求竺女士承擔上述電費,雙方發生糾紛。竺女士向法院起訴,除要求史小姐返還已付租金和押金外,還要求史小姐賠償另行租房的中介服務費及搬運費1690元。史小姐則在反訴中要求竺女士全額賠償違法用電費用5300余元。
法院發現,史小姐在將房屋出租給竺女士之前,還曾出租給他人,因此不能排除前租客違法用電的可能。所以,違法用電的實施人有三種可能:房東、之前的房客、現在的房客。由于雙方各自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是對方實施了違法用電行為;在竺女士入住前,該房屋曾由他人租賃使用;同時,竺女士租賃期間客觀上少付了電費,法庭根據公平原則,確定上述違法用電費用由竺女士承擔40%,史小姐承擔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