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蘇民三終字第04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 UNIVERSE LIMITED,以下簡稱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
(2002)蘇民三終字第04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 UNIVERSE LIMITED,以下簡稱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Ja es Banurea,太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炯,上海市小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錫山市洛社某西柴油機廠(以下簡稱柴油機廠),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芳,柴油機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高某春,江蘇無錫錫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某西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某西集團),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忠,某西集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某春,江蘇省無錫市錫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無錫市某西格林頓動力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格林頓公司),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某西村。
法定代表人丹某爾,獨資格林頓公司董事長。
太某公司因與柴油機廠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錫經(jīng)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2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炯,柴油機廠、某西集團委托代理人高某春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獨資格林頓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為:
合資格林頓公司系柴油機廠與美國格林頓公司合資企業(yè),1999年9月8日,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全部股權轉讓給太某公司。1999年10月,柴油機廠、某西集團、合資格林頓公司與太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柴油機廠、某西集團、合資格林頓公司分別將其擁有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出租給太某公司,租賃期限25年,租金按月支付。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前,合資格林頓公司曾與柴油機廠和某西集團簽訂協(xié)議約定,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后其出租給太某公司的機器設備的所有權歸柴油機廠和某西集團所有,其在租賃合同中權利和義務轉由柴油機廠和某西集團承擔。合約簽訂后,出租方柴油機廠、某西集團、合資格林頓公司依約向太某公司交付了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此后,合資格林頓公司的股東與太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合資格林頓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太某公司。合資格林頓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更登記為太某公司的獨資子公司格林頓公司(即原審被告無錫市某西格林頓動力機有限公司)。2000年1月,太某公司將租賃物交給獨資格林頓公司開始實際經(jīng)營。根據(jù)合同約定,太某公司于2000年1至5月應付租金分別為62250元、28650元、86100元、77350元、86250元,太某公司均已按約支付,租金收款人為出租方指定的某西村實業(yè)公司。2000年7月至2001年1月,太某公司每月應付租金額為125000元。太某公司實際足額支付2000年7月租金125000元,支付8月部分租金計16708元,支付9月部分租金計19200元,租金收款人均為某西村實業(yè)公司。上述租金均自獨資格林頓公司賬戶向出租方支出。2000年10月起,太某公司開始拖欠租金。柴油機廠、某西集團為此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終止租賃合同;2、太某公司和獨資格林頓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支付違約金;3、太某公司和獨資格林頓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002)蘇民三終字第04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 UNIVERSE LIMITED,以下簡稱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
根據(jù)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
1、《租賃合同》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土地租賃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nóng)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這是對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農(nóng)業(yè)用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guī)定。錫山市國土管理局頒發(fā)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表某,系爭出租土地在出租之前已合法轉為工業(yè)用地,其性質已不再屬農(nóng)業(yè)用地。因此,柴油機廠將非農(nóng)業(yè)用途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太某公司,顯然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禁止的情形。第二,房屋租賃有效。涉案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某西集團,其屋時,租賃房屋處于抵押狀態(tài)。《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并無抵押房產(chǎn)不得出租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僅規(guī)定了,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事實是,太某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且并未因租賃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而遭受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系部門規(guī)章,不屬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論某西集團行為是否違背該辦法的規(guī)定,租賃合同均不因此而無效。綜上,租賃合同的訂立及約定內(nèi)容,均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柴油機廠、某西集團已依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太某公司交付租賃物。太某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屬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獨資格林頓公司負有向太某公司支付實際使用租賃物對價的義務。柴油機廠和某西集團訴請判令終止租賃合同,具有事實及合同依據(jù),應予支持。太某公司關于因租賃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的抗辯理由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