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1年,合同簽訂后發現該處房屋已經發出拆遷通知,于是我與房東增加補充條款:如果在2003年9月前發生動遷,由房東賠償1個月房租,結果在2003年4月動遷組上門,限定一個星期內必須搬走,否則斷水斷電。在與房東討論賠償事宜時,房東認為動遷屬于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拒因素,因此拒不賠償。我認為補充條款已經預見了這一情況的發生,不屬于不可抗拒因素。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目前我有如下疑問,
請幫助:1.拆遷公告發出后,簽定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如無效,責任是房東的還是中介的。我在簽合同時不知情,我是否能通過起訴保障自己的權益?2.如合同有效,補充條款是否可做為我得到賠償的依據?謝謝。
可按補充條款的約定主張你方的權利你可以把房東和中介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有效,你可按補充協議主張權益。補充條款可以成為你主張賠償的依據。建議面談.你好,已經回答你,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當面咨詢.請帶好相關的資料到律師事務所當面咨詢。請帶好相關的資料到律師事務所當面咨詢。
昨日,接到市民報料,由于西南環線二期道路工程的建設,二戈寨富源南路一休閑中心所租用的房屋也在拆遷范圍,在還未與房東協商好裝修費賠償的情況下,休閑中心被房東請人砸壞。
據休閑中心的負責人周先生介紹,2002年7月份,他便租下富源南路187號600多平米的臨街私人房子,開設洗腳城與溜冰場,租期5年,租金每年4.2萬元,前后花去裝修費約35萬元。5年期滿后,又以每年5.2萬元的價格續租了2年。
2009年7月,續租的房屋再次到期,房東讓周先生按半年交一次房租,沒有再續簽租賃合同。至今年7月,兩次續交的房租已到期,由于西南環線二期道路工程的建設,房屋面臨拆遷,房東便讓周先生交了1.5萬元的房租,“以房屋能使用多久再結算房租”。
10月20日,因為房子即將拆遷,房東通知周先生搬出房屋。周先生提出,房屋的裝修費花去了35萬元,房東能否作一定的賠償時,遭到房東的拒絕,認為“拆遷方只是賠償房子的錢,而不包括裝修費”。
10月21日上午,正準備營業的休閑中心突然沖進10多個手持棍棒與鐵鍬的青年,聲稱是“房東指派而來”,然后將休閑中心內的玻璃與門窗悉數砸壞。隨后,有人悄悄報警才終止了打砸。
對此,西南環線二期道路建設工程拆遷現場辦公室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拆遷的賠償均是通過相關部門評估后賠付給房屋所有人,租賃戶的賠償只能與房東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