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房屋租賃相比房屋買賣要簡單得多,沒有什么法律問題需要關注,甚至有人認為書面的租賃合同可有可無。實際情況卻恰恰相反,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現糾紛,裝修物的補償問題常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8月11日,記者請皇姑區法院民二庭法官朱曉紅就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房屋租賃合同中裝修物糾紛給予點評。
案例一
擅改房屋結構 賠償房主損失
2007年7月,萬某將一套三室二廳的房子出租給了陳某,陳某向萬某說明該房屋將用作員工宿舍。隨后,陳某對房屋進行大肆改造和裝修,自行將房屋分成九間由他人居住,還分別裝上了九個電表。萬某立刻找到了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停了該房屋的電,致使陳某的裝修工程無法繼續。陳某把房主萬某告上法院,要求和萬某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金14000元,并支付違約金和裝修補償,萬某反訴陳某要求解除合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陳某須將房屋恢復原狀,并支付萬某大部分房屋租金。
法官點評: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裝修的,因此種行為侵害了所有權人對其房屋的所有權,損壞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此項規定為處理上述糾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案例二
房主另租他人 賠償裝修損失
某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租用
法院認為,因
法官點評:房屋租賃合同被提前解除的,應按照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分別處理。在裝修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合同被提前解除的,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對裝修損失進行補償,在裝修經同意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或過錯原則處理。如果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一般裝修不予補償,如確有較大利用價值,可適當補償,但一般不超過實際價值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