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到有的小公司將辦公室設置在居民小區內,可能是因為在居民樓內設置辦公室,租金相對便宜,也可以節省其他方面的管理費等原因,最近,某小區就有居民投訴,其所在小區的地下室被人改作電腦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網友咨詢:
我住的是某小區的居民樓,旁邊的地下室是屬于王先生的,但最近王先生將他的地下室出租,剛開始,以為是租給別人住的,但是,后來發現,是租給了一家電腦公司,里面堆放了大量的存貨,電腦公司的員工也住在里面,樓棟門禁成天開著,進進出出的都是陌生人,住在那一棟樓的居民們都覺得,將房子租給別人開公司,不但擾民,也危害著其他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問:居民樓是否能夠出租經營?居民樓改為經營性用房合法嗎?如果解決?
律師回復: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案件中,王先生不經過本樓層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擅自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用作商用,是違法的。解決該問題有以下幾種方法:
1、找到地下室業主王先生進行協商,要求其與電腦公司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要求該出租房屋不能用作經營性用房。
2、協商不成功,可以到物業管理公司投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面調解。
3、到物業管理公司投訴不成功,可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物權法對公民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