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qū)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yè)稅。
湖北房屋租賃稅費新標準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近日發(fā)布的《關于房屋出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規(guī)[2009]3號),于2009年8月1日起開始正式執(zhí)行。該通知明確了個人、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出租房屋的相關稅收政策。其中,個人出租房屋收入將分別按照4%和6.67%計征稅費。此前發(fā)布的鄂地稅發(fā)[2008]240號文件停止執(zhí)行。
《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計征房產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 6.67%的綜合稅率計征房產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的綜合稅率計征房產稅、印花稅;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的綜合稅率計征房產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yè)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經營,無法劃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綜合稅率計征房產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9.68%的綜合稅率計征相關稅費(不含企業(yè)所得稅);
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3.68%的綜合稅率計征相關稅費(不含企業(yè)所得稅)。
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yè)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經營,無法劃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13.68%的綜合稅率計征相關稅費(不含企業(yè)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