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公司將名下的一處產權房出租給他人用作旅館經營,孰料,房頂上突然長出幾個通信“辮子”。幾經查問,原來是承租人將房屋樓頂及倉庫出租給移動通信公司設置了移動電話基站及附屬設備。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業公司將旅社和移動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二者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移動公司拆除移動電話基站及附屬設備,屋頂及倉庫恢復原狀。然而,法院的一審判決最終僅判令兩被告間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并未要求移動公司拆除移動電話基站及附屬設施,這是為何呢?
1998 年11月,某實業公司將其所有的龍漕路上的一處房屋租給他人開設旅社。2001 年8月14日,未經實業公司的同意,旅社與移動公司簽訂了兩份租賃協議,協議內容為旅社同意移動公司在屋頂設置移動電話基站,并在屋內安裝通信設備,年租金27375 元,租賃年限為10年(2001 年8月10日至2011 年8月9日止)。旅社還同意移動公司架設支撐管天線6付,移動公司一次性支付天線場地、光纜走線等場地占用費3萬元,使用年限也為10年。旅社和移動公司還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條款,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旅社如在協議有效期內,因產權變更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應經移動公司同意后向第三人轉讓協議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移動公司的基站設備正常運行。移動公司保證該處移動電話基站的電磁輻射強度符合國家頒布的安全標準,否則,旅社有權要求移動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協議簽訂后,移動公司在屋頂及倉庫安裝了相關設施。事隔不久,一直蒙在鼓里的房屋產權人實業公司發現了這一情況,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實業公司與這兩家單位發生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實業公司是房屋的產權人,該公司對旅社把房屋出租給移動公司的行為未予追認,故旅社與移動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鑒于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據此,法院對實業公司要求移動公司拆除基站及附屬設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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