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癌癥已到晚期的母親,想把一間20平方米的公有房承租人更名為自己19歲的女兒李清,但和平區房產局卻不給更名———無奈的李清把房產局告上法庭,盡管打贏了官司,房證卻依然沒被允許更名。1月8日,女孩的母親宋某向和平區房產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其賠償因行政不作為而給自己和女兒帶來的人身損害35萬元。
父親私賣房屋母女險住街頭
1月11日,李清的母親宋某向記者講述了這九年來母女倆為房證奔波的遭遇。
1995年,宋某的丈夫李某偷偷拿走了他們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證,把房子的承租權以2.5萬元賣給了楊某夫婦,并在和平區房產局辦理了更名手續,隨后就“失蹤”了。同年11月,楊某夫婦來到宋某家,拿出房證讓宋某騰房。宋某回憶說:“我一看房證就蒙了,這不是讓我們娘倆流落街頭么!”宋某堅稱自己沒同意“賣房”,已經花了錢買房的楊某卻不干,兩家最后鬧到法院。1996年7月,和平區人民法院以公房不允許轉租、轉讓,裁定楊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賃權買賣合同無效。
有了法院的明確說法,房子的房證就應該改回宋某丈夫李某的名字,但和平區房產局一直沒有給李某更名。
房子要改女兒名再次受阻
事情一拖就是8年。2003年,宋某家再次出現變故,房子更名的事情又一次被提起。賣房后就一直“失蹤”的李某,在2003年11月突然出現,要求與宋某協議離婚。對于所承租的公有房,兩人達成一致:將房屋承租人改為女兒李清。
當他們到和平區房產局辦理更名手續時,再次遭遇拖延。去年7月1日,宋某接到和平區房產局一份意外的“情況說明”:以“該房屋存在糾紛”為由決定暫時不給辦理更名手續。此時,身患癌癥的宋某擔心自己時日無多,想盡快把房子更名到女兒名下。去年8月,其女兒李清將和平區房產局告上法庭要求盡快更名。兩個月后,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和平區房產局以房屋存在糾紛為由,不給原告辦理更名手續沒有法律依據,判決撤消和平區房產局的“情況說明”,由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但至今,和平區房產局仍然沒有把房證承租人改為李清。
和平區房產局被2.5萬元債務“困擾”
和平區房產局為什么遲遲不給李清辦理更名?
1月11日,和平區房產局法律顧問紀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楊某的妻子多次找到房產局‘鬧’,說不能把房證更名,如果更名她就要不回2.5萬元了。房產局現在不能給李清辦證,就是為了穩定。”紀律師表明,所謂的“糾紛”,就是楊某沒有買成房,2.5萬元房款要不回來的現狀。
原來,1996年,法院判決李某、楊某買賣合同無效后,李某一直沒有把2.5萬元的購房款還給買主楊某。楊某找不到神秘“失蹤”多年的李某,就多次上門找宋某索要。宋某覺得自己也很委屈,丈夫賣房自己不知道,2.5萬元錢自己也一分沒有得到。
2.5萬元錢一直沒有著落,楊某就“咬”住了房產局,這一“咬”就是9年。
2.5萬元錢的債務應該歸法院管
宋某不明白,自己辦理房屋更名和前夫欠楊某的錢完全是兩回事,和平區房產局為什么一定要往一起綁?
宋某說,楊某想拿回2.5萬元購房款完全可以去法院告自己的前夫;房產局又不是執法部門,有什么權力拿自家的房證作為逼迫前夫還錢的“籌碼”?
遼寧某律師事務所李某律師在就此事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和平區房產局不予辦理變更手續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法律規定,和平區房產局就應該給李清辦理變更手續。楊某和李某的債務糾紛應該歸法院處理,而不是房產局。
宋某患癌癥已經一年多時間了,醫院診斷是晚期并已擴散到淋巴。她對記者說:“我們娘倆全靠兄弟接濟勉強維持生活。現在我也不指望能活多長時間了,就希望在我有生之日把房子改成女兒的名,讓女兒能有一個某身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