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了,房款付了,臨到辦過戶手續,卻從半路殺出個“程咬金”——賣房人的配偶突然露面,稱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沒經過他(她)同意就出售,交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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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導致這類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夫妻要離婚了,丈夫或妻子為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就偷偷瞞著對方把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給賣了,致使產生糾紛;二是房價上漲,一些業主賣房后見價格上漲想要反悔,但又想不出借口,于是使出了“夫妻共有”的殺手锏;三是夫妻一方個人欠債較多,因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只能瞞著配偶將房屋變賣后還款或直接抵償給債權人。
在義烏就發生了找假老婆幫忙賣房,過戶時真老婆現身攪局的事件。2010年2月份,崔先生購買了某商鋪,不曾想卻因此而陷入了一場糾紛。他怎么都沒想到,商鋪業主吳先生竟會找個假老婆協助賣房,等他簽了合同付了房款去辦過戶時,吳先生真老婆忽然現身攪局,以不知道賣房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崔先生猶如當頭吃了一記悶棍。
吳先生是已婚人士,商鋪產權雖登記在他一人名下,卻是夫妻共同財產。為方便過戶,3月30日,吳先生攜“妻子”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某房產中介代辦過戶手續的公證書。崔先生也在公證現場,他絲毫沒有懷疑吳先生“妻子”的身份——人家自稱是夫妻,又有結婚證、身份證為證,憑什么懷疑呢?再說公證處也沒發現有什么不妥。
公證過后,崔先生支付了剩余房款,并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沒想到卻卡了殼。房管部門稱,交易房屋是吳先生、吳太太的夫妻共有財產,現吳太太表示,她對賣房一事不知情,所以不能辦理過戶。崔先生這才知道,那天在公證處見到的“吳太太”是假的。慶幸的是,從交易過程來看,崔先生是善意取得該房,法院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判決吳先生夫婦協助崔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房管處建議買房人為避免交易風險,看中房子后最好先確認房子的權屬狀態,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處置房產時都必須夫妻共同簽字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