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2007年離婚后,又同居生活了兩年,沒領結婚證,而且當時法院判決的財產分配我們沒有執行。可現在我們的感情又出現了問題。如果我們再次分手,上次法院的判決能執行嗎?我們是同居夫妻時添的東西還要平分嗎?”最近,德州的張某為自己與前妻的財產分配問題頭疼不已。
張某因與前妻感情不合,于2007年夏季訴至法院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判兩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折價補償給男方 18000元,男方持寫有自己名字的房產證與女方辦理過戶。然而,拿到離婚判決書后,張某的前妻只付給他一萬元錢,雙方也沒辦理過戶。一個多月后,雙方的矛盾因有所緩和,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沒有辦理復婚手續。可就在兩人同居生活了兩年后,感情再次出現危機。這時,張某又想到了當初的判決,自己沒與前妻辦理房產過戶,而且前妻還欠著自己8000元錢。張某對此有頗多疑問:“過了這么長時間,這些錢我還能要回來嗎?前妻還有權依判決要求我去和她辦理房產過戶嗎? 我們共同生活的這兩年,又添了一些家電,如果分手,還需要分嗎?”
就此,記者咨詢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律師稱,按《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但目前法律界的執行方法是,物權請求權不受時效的限制,債權請求權受時效的限制。就是說,這位男士那8000元錢因過了執行時效法院不再受理,而前妻判得的房產屬物權,雖超了二年執行時效,但仍可要求履行,即這位男士須協助前妻辦理房產過戶。
另外,律師介紹說,像張某與他的前妻目前屬同居關系,不是合法婚姻,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義務。所以,男女雙方對同居關系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仍享有平等權利。當然,對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