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房產糾紛單從訴訟上似乎解決起來讓當事人無比頭痛,畢竟惹上官司,訴訟時間又很長,難免為此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仲裁卻正以其快速解決糾紛的優勢,逐漸成為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佳途徑。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程序簡便及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糾紛的雙方大多選擇少為人知的仲裁方式解決問題。
案例說法
兩年房產結,仲裁輕松解
“太省心了。”老王對于剛剛由仲裁委解決的一件麻煩事有了新認識。
事情還得從2006年說起。當年老王的社區面臨改造,正好馬路對面就有一處新樓盤對外推售。新房子的誘惑和自己改善居住條件的迫切需要都使得老王下定了最后決心。
于是,當年的2月14日,老王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一年后新房入住。一切手續辦妥,老王便在老房里天天期盼新房早日落成。但人算不如天算,一年過后,新房竟然沒有按時交房。老王便和眾多同批業主去和開發商理論,但見面一談,開發商也是一肚子苦水,說因市政規劃等原因只能延期交房,老王再深究后那邊竟然閉門不見。
結果一年有余,雙方一直沒有談妥。老王一家拗不過這個理,非要討個說法。于是委托一位律師,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2008年4月,老王一家收到仲裁委的仲裁書,于是也就有了文中開頭老王的感慨。仲裁委中的相關仲裁員多是行業內專家,對于這類房產糾紛也十分在行,于是相比訴訟更迅速、專業地行使了自由仲裁權。
實際上,目前仲裁是訴訟外另一個較為有效的解決房產糾紛途徑,相比訴訟的時間投入,仲裁的時效性明顯。同時,由于仲裁員多是行業內專家,能更多從專業方面給與公正裁決。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發生爭議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仲裁與調解、訴訟一樣,是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在房地產交易中,仲裁主要可以解決商品房買賣、二手房買賣,房屋租賃、拆遷補償、物業管理等方面糾紛。在仲裁案例中,商品房的仲裁案件居多,其他幾方面的案件相對較少,這也與消費者在維權時的仲裁意識不強有關。
房產仲裁受理范圍
房地產仲裁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仲裁VS訴訟
1.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機構。如果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可約定由國內任一仲裁機構仲裁,可不受法院訴訟管轄的限制。
2.自主選擇裁決糾紛的“法官”。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可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來審理和裁決糾紛。辦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都是具有深厚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他們往往超脫于部門、地方的利益,往往更能公正地進行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保密性強,仲裁員根據當事人的愿望進行調解,更容易成功。
3.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保密要求。仲裁不公開進行,糾紛的當事人、爭議內容、證據材料、裁決結果均依法不得向外披露,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
4.快捷、經濟地解決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及時解決糾紛。而法律訴訟方式往往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容易使糾紛久拖不決,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5.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憑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亦可作為辦理產權證件的依據。
小貼士 仲裁流程
前提:
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
流程:
第一步——由申請人填寫一份仲裁申請書,主要寫明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
第三步——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上的由雙方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后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