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周先生以中大恒基公司違背倡議書承諾,賺取6萬元差價為由,將其告上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房屋差價及其他損失12萬余元。豐臺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7年6月,李先生與中大恒基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約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獨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豐臺區角門西里的一處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約定的出售價格為82萬元。兩個月后,李先生委托時任中大恒基虎坊橋店經理的張某代辦該房屋的買賣交易手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的一切有關事宜,并將該授權到公證處公證。
此后,經理張某代李先生與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簽訂了《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出售的價格為88萬元,中介費為售房價格的3%。周先生又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50萬元。現周先生已經交齊全部房款88萬元,并于2007年9月取得房產證書。
周先生購買房屋后,聯系上了出賣人李先生,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萬元的差價,并因此導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費用1800元,貸款利息1920元,契稅900元,土地出讓金1800元。
周先生認為,中大恒基公司作為專業的房產經紀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吃差價,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違反誠實信用。為此,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雙倍返還購房差價及其他損失1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大恒基公司存在賺取房屋差價款行為,依其承諾應雙倍返還周先生房屋差價款,由此給周先生造成的相關費用損失也應承擔給付責任。
另據了解,2006年,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發出了《關于房地產中介機構“不賺差價”的倡議書》,當時,中大恒基等多家知名房地產經紀公司紛紛表示堅決擁護,愿意接受社會監督。此倡議包括:對業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權屬情況能否入市交易要嚴格查證核實,保證房源的真實合法性,不做虛假廣告和推介。對業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價格要按市場價格予以真實評估,不蓄意提價或壓價,不賺取差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