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房地產糾紛申請仲裁時必須要交付仲裁訴訟費,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兩種。
(1)案件受理費
該費用是一種"國家規費"。主要用于仲裁機關的業務經費開支的補充。北京市的收費標準是:①不涉及房屋產權的一般性案件,受理費為:公民糾紛每件20元,法人單位糾紛每件40元;私房租賃糾紛,按年租金10%收費,低于20元的按20元收取;公房欠租糾紛,按欠租額的10%收取費,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②涉及房屋產權爭執或收回一個自然間以上的使用權(即收回空房)的,按爭議的標的價值收取,具體標準是:標的超過1000元-5萬元的部分,按3%收取;標的超過5-10萬元的部分,按2.5%收取;標的超過10-20萬元的部分,按1.5%收取;標的超過20-50萬元的部分,按 1.12%收取;標的超過50-100萬元的部分,按0.75%收取;標的超過100-500萬元的部分,按0.37%收取。
(2)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費,處理費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爭執的事項或仲裁訴訟的需要,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勘測、鑒定或取證等所需的費用,是按實際支出當事人先向有關單位支付,或由當事人先預交處理費,由仲裁機關代付給有關單位,結案后統一結帳。
案件處理費主要包括:評估房產、裝修、水暖設備及附屬物的價格;評估房屋、土地租金;測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積、豎向標高等;鑒定房屋設備等工程質量和完損狀況;拆砌墻身、鑒定所有權;證人誤工補貼及差旅費;仲裁人員跨省、市外調的差旅等。
費用的負擔與減免問題:
(1)仲裁費的負擔。
是由仲裁機關采取依法裁決責令負擔。責令負擔又根據敗訴或受益比例分別采取:①敗訴人負擔;②按比例負擔,其中又分為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按比例和責任大小分擔和共同訴訟人敗訴時,按共同訴訟人的不同責任、不同的份額或占有標的成數分擔;;③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出于某種原因,申請仲裁立案收費后,又申請撤訴的,原繳納的受理費仍由申請人負擔,不再退還。
(2)仲裁費的減免。
在仲裁實際受理中,有兩種情況可減免仲裁費:一種是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受理費的,可由當事人申請,仲裁機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減收或免收;另一種是因仲裁機關的過失,可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當事人免交仲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