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房產糾紛仲裁: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有仲裁權的第三者進行仲裁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法律手段。
以仲裁方式處理爭議既能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同時又不會使當事人雙方傷了和氣,因此,是一種被廣泛采用的法律手段。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審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公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