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村房屋被判無效后的案例
市民馬女士購買了李先生在農村的一處住房,6年后李先生以馬女士是城市居民戶口,無權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為由,要求撤銷與馬女士的房屋買賣協議。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確認該協議無效,馬女士將房屋騰退給李先生;李先生返還馬女士購房款12萬元,并支付馬女士經濟補償款45萬元。
據了解,李先生是海淀區蘇家坨鎮蘇三四村的農民,1988年經村里批準,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4間北房、3間西房,后來又新建了2間東房、2間煤棚,在東西火道處各建了1間棚子,形成了一個小院落。
2001年,李先生因急需用錢,想將該院落出售,便四處聯系買家。正巧郵電局的職員馬女士看中這個地方風景秀麗,想要購置房屋在此養老,雙方一拍即合,隨即簽訂了《買賣房屋及宅院使用權轉讓協議》,李先生將該院落及院內房屋以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馬女士。雙方在村里辦了手續,同時在鎮里辦理了臨時建房許可證。馬女士購買該房屋后,對房屋進行了翻擴建并3次進行裝修,現該院內有4間北房、3間西房、3間東房、4間南房,院落封頂,西房后另有1間儲藏室及1間廁所。
隨著京城的發展迅速,城市拆遷的范圍逐漸臨近蘇三四村。李先生盤算著自家原來的院落如果能夠拆遷,將會獲得一筆可觀的拆遷補償費,遂于2007年,以馬女士是居民戶口,無權使用集體土地,當年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為由,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判令協議無效、馬女士返還院落房屋。訴訟中,馬女士提出反訴,認為如果判令協議無效的話,李先生應當退還12萬元房款并賠償其經濟損失7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屋及宅院使用權轉讓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為無效協議。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合同雙方應將其依合同取得的財產相互返還。因馬女士在購買房屋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及翻擴建,故李先生應給予其相應的補償。經北京中地聯合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房屋的重置成新價為22萬元,土地的區位補償價為50萬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