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數據表明,深圳房地產糾紛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地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那么,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到哪兒說理呢﹖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可有如下具體辦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但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