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農民收回14年前出售農村房屋
14年前,農民馮先生將房屋賣給城里人李先生。今年他起訴李先生要求還房,獲法院支持,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認為馮先生“言而無信”,李先生起訴馮先生,要求補償。近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馮先生補償97.8萬余元。據悉,該數額是北京市法院系統此類案件判決補償最高的。
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1995年,馮先生收取5萬元,將自家房屋賣給樓梓莊教師李先生。李家9口人在此生活了14年。
2007年,馮先生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允許買賣,要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今年9月,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解除14年前的買賣合同,判決馮先生補償李先生15萬元。
判決后,李先生不服,將馮先生起訴,要求獲得150萬元補償金。他聘請了“宋莊畫家村宅基地案”當事人李玉蘭的代理人進行訴訟。
代理人當庭表示,雖然當初買賣合同不合法,但馮先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應該通過判賠加以懲治。另外,李先生一家如果搬離現住所,必須另購新房,14年的房屋價格差額是李家所難以承受的。事實上,馮先生收回房屋,可獲巨額拆遷補償金,代理人認為這筆錢應該給李先生。
農民收房可獲巨額拆遷款
馮先生認為,李先生應知道國家對宅基地的政策,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拆遷補償款應該屬于自己。
此案審理期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評估確定,李先生居住的房屋所占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值為139.75萬元;而收回房屋后,馮先生將可獲巨額拆遷款。法院判決馮先生補償李先生97.825萬元。
昨晚,馮先生在電話中表示不服,他表示要上訴。
■ 審理
房主勝訴仍受罰
“宋莊畫家村案”后,從2007年開始,北京出現多起農民索要已售房案件。北京市高院出臺規定,類似案例原則上判合同無效。但多數買房人主觀過錯小;賣房農民,明知宅基地住房不許賣卻賣給城市居民,有主要過錯。此外,農民受拆遷或房屋升值驅動要收回住房,所以在判決雙方合同無效同時,法院原則上要求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按賣房人得三成,買房人得七成分配。實際上是對賣房人過錯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