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有
我在一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付了1萬元定金,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但協議中抵押條款中并沒有填寫該房屋仍舊有抵押貸款(實際了解到,該房子仍舊存在抵押貸款,需我這邊出首付解押),就想不買了,1萬元定金也就算了,現在中介說我違約,要我們支付中介費,協議上其他的證據都對我方不利,就這一點(協議中抵押條款中沒有填寫實際抵押情況),可以視為協議無效嗎?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段餀喾ā芬幎ā暗盅浩陂g,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P>
律師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并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