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必須經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意,處置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目前“共有房產”市場交易實踐中,我國公民受儒家和為貴思想影響深重,較為普遍地對共有房產的處分、登記持輕視的態度,認為共有關系是內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親人、友人代為辦理交易甚至代替公示登記,交易相對方對此亦持輕信態度。與此同時,交易管理部門為了簡化交易審查手續,在受理交易登記申請時,逐漸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對非登記產權人的書面審查。這讓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也開始放松或忽視對非登記產權人的審查義務。而一些業主也無竟或有意拒絕讓配偶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到場參與辦理交易手續,從而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在“共有房產”交易中,產生的糾紛一般有兩種:
第一,共有人主張登記產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是交易相對方要求確認其與登記產權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實際履行);
第二,共有人主張登記產權人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居間合同無效,要求免責撤銷居間委托。在審判實踐中,審判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大。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支持或部分支持當事人的請求,也可能完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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