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巧妙化解了“一房二主”糾紛。
2003年12月16日,原告張元持112280元交款單據,與被告五河縣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管局商住樓銷售合同》,購買序號為(11)的三樓商品房一套(118.19平方米),約定交接房屋時間為2005年4月。2005年5月10日,五河縣房地產管理局與拆遷戶李紹春、于翠英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拆遷李紹春、于翠英建筑面積122平方米的房屋,補償3.5萬元,并在房管局商住樓最南排從東數第二套安置給其居住。以上《房管局商住樓銷售合同》與《拆遷補償協議書》所涉及的標的物為同一套房屋,在2006年12月樓房驗收完畢交付房屋時,產生糾紛。
2007年1月19日,張元以被告五河縣房地產開發公司、五河縣房地產管理局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為由,向五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該套商品房,并賠償因延遲交付商品房期間損失的租房款4200元。李紹春、于翠英以第三人身份,請求判令被告交付安置房或賠償50萬元精神損失。
審理中,兩被告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做出合理補償,請求法院妥善解決此事。為此,民一庭的法官多方調解,首先肯定了兩被告的誠意,消除了一部分對立情緒;再從構建和諧社會談到關愛老人,激發了原告的同情心;最后希望被告對原告給予一定的補償,并負擔案件受理費3840元,其他訴訟費用1152元,得到了原告徹底諒解。于是各方當事人當場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房管局商住樓最南排三樓,從東數第二套房屋歸第三人李紹春、于翠英所有,由被告五河縣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于2007年8月24日交付;二、房管局商住樓從南數第二棟四樓,從東數第二套房屋歸原告張元所有,同日交付;三、被告五河縣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原告4.7萬元,于2007年9月1日一次性付清。各方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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