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于2006年8月20日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06年11月31日,逾期(交房)超過15日,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2006年10月20日,李某一次性付清房款120余萬元。
2006年11月31日,李某按時去收房,受開發商委托發放鑰匙的某物業公司告知其房門鑰匙尚未拿到,讓她過幾日再來,隨后李某又去了幾次,還是沒能拿到鑰匙。一直到2007年9月,李某依然未能拿到房屋的鑰匙。李某認為,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構成違約,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16萬余元。
被告房地產公司則不認可原告所說,稱原告之所以未能按時拿到房屋鑰匙,是因為李某沒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首先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并繳納物業費。房屋未能交付是李某個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并沒有違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房地產公司雖辯稱,房屋之所以未能如期交付,是因為李某沒有履行先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而后領取鑰匙的手續。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房屋,買方交付房款是合同雙方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李某與房地產公司雖然在合同中約定應當首先交納物業費才能交付房屋,但是此項義務僅是買方的一項次要義務。在李某已依約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主義務之后,房地產公司不能以其未履行交納物業費的次義務為由而拒絕履行自己的主義務,其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成立。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予以酌減。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立即交付涉訴房屋,并支付違約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