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市場上,我們經常看到有的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上,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上這樣寫著一些“排除條款”:售樓廣告、宣傳資料上的所有文字、圖片、戶型說明、數據僅作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其內容最終以政府審批的文件為準等等。
對于這樣的條款,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呢?
我國法律規定,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即不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售樓廣告如果具體確定,對房屋價格有直接關聯和影響,則該廣告屬于要約,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如該廣告有虛假成分或部分內容不能兌現,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排除條款”否認售樓廣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構成合同要約,與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因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開發商對此不接受、不承認,應聘請專業律師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