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賣給陳先生后,看到房價上漲又起了悔意,陳先生為此起訴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解除合同,李女士賠償陳先生房屋升值差價7.1萬元,并全額負擔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評估費等共計2萬余元。
2007年8月17日,陳先生向李女士支付2萬元定金后,與李女士簽了一份“收款憑證”,載明李女士的一套房屋售價為106萬元。9月11日,陳先生與李女士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上述房屋價款為70萬元,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同日,陳先生支付給李女士購房首付款26萬元及維修基金2000元。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價上漲,房屋升值不少,提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業務員的賬戶內匯款26.2萬元,業務員隨后返還給了陳先生。為此,陳先生書面要求李女士繼續履行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繼續履行合同。
庭審中,李女士稱當時講好的價格是106萬元,為偷漏稅款雙方才在合同上約定房款為70萬元,所以合同是無效的。現在房價上漲,不愿再以106萬元的房價繼續履行合同。
鑒于李女士堅持不再履行合同,陳先生變更訴請,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房屋增值。法院委托相關單位評估后,結論為:截至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市場價值為11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簽訂的《付款憑證》和房地產買賣合同,李女士明確將房屋以人民幣10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先生,并約定了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期限。現因房價上漲,李女士反悔并拒絕履行買賣合同,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經法院釋明,不再堅持履行合同,故法院可以判決解除買賣合同。
法院另認為,鑒于房地產市場的不確定因素,李女士違約行為導致陳先生要用高于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同類型房屋,法院據此認定陳先生確實存在經濟損失,李女士應根據增值評估的結論向陳先生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