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賣方違反約定,須雙倍返還定金
《商品認購合同》中的定金一般是為了保障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支付的,它的性質是立約定金,在防范交易風險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當《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定金一般抵作房款。
從認購人即購房者的角度,認購人因自身過錯,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無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相應的,定金同時也應當是對開發商的約束,如果因開發商過錯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應當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現在,很多認購人簽訂本認購書時,認購書上寫明:交付定金2萬元,本認購書簽訂后,定金不退還。此種合同屬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嚴重違反了《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是開發商用以約束購房者的條款,與擔保法中的定金條款的精神是違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賣人。”同時,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屬于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南京法律網房產律師認為,定金條款的可以約定為:認購人簽訂本認購書時,即交付定金2萬元。本認購書簽訂后,由于認購人的原因或過錯,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則無權要求開發商(出賣方)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一事由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方應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出賣方原因或過錯而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應雙倍返還認購人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