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無證交房是否合法?
編輯同志:
我們分別于1999年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預售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00年8月以前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或《大產證》)的商品房交付給我們。
然而2000年3月,開發商在水、電、煤均未開通情況下讓我們簽了《房屋交接書》。
直到2000年12月26日,開發商才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2001年7月3日才取得大產證。當我們向開發商主張延期交房違約金時,開發商卻說交房時間是2000年3月,并要我們支付房屋使用費。請問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法?
讀者 美好家小業主 李先生等
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2000年3月的交房是無效行為。根據《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未經有關部門審核并頒發《住宅交付使用證》,開發商不得把商品房交付購房者。
你們未曾與開發商就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辦理交房手續,所以你們可以向開發商主張從2000年8月至現在為止的違約金。
此外,開發商向你們要求房屋使用費沒有任何依據,而且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你們交房,根據法律規定,住宅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站律師 王鴻英
(上海法治報)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