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買賣數量增多,形式各異,糾紛較多,引起訴訟的案件也相應增多,近年來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糾紛原因也千奇百怪,加之我國的土地政策還在不斷完善,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難度。筆者認為,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明確規定,對于房屋質量瑕疵、貸款買房、懲罰賠償、解除合同等都有明確規定,一般較好處理。對于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要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不能一概定論,但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維護交易安全,調解優先等原則。一是堅持真實意思原則。牢記動產以交會實現物權,不動產以登記完全享有物權。未經登記不必然無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只要當事人有真實交易的意圖,盡可能彌補合同上的瑕疵,促使雙方繼續履行,這也體現了合同法的原則。因此,在審理中要揭開賣房者合法訴訟的面紗,隨著近幾年房價的突飛猛漲,類似想吃后悔藥的人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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