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行業規則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準司法性的專業化仲裁,既區別于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又區別于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的審判活動。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應以雙方自愿簽訂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實際上就放棄了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而且無論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都是終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訴的程序。 我國的房地產糾紛仲裁機構有兩個系統:一是各地方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仲裁協議的,可以仲裁;二是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只對涉外房地產民事糾紛進行仲裁。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亦可約定由仲裁員兩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庭或者獨任仲裁員確定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必須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根據受理條件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一般不公開進行。開庭時,仲裁員應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依次詢問當事人,并征詢其最后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評議作出裁決。仲裁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房地產糾紛應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