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
很多情況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姓名,按我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父母雖然出資但不是房產的所有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先往往為了經營資本需要貸款,便動用未成年人的房屋進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種原因而負債累累需要償債,有的因房價上漲想變賣房產獲得利潤等。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子女購買房產不需子女單獨授權,手續也比較簡單,但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前提必須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按《民法通則》第18條“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那就應當由該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理解“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這一規定,《民法通則》第18條只粗略地規定了:“……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為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未作具體的、明文解釋,但通??梢岳斫鉃椋褐粸楸槐O護人設定權利沒有設定義務的,肯定屬于“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只為被監護人設定義務而沒有設定權利或者權利小于義務的,肯定不屬于“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主要表現為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等。除上述情況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賣、贈與、分割、設定抵押等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房產也不能設定抵押,因為一旦抵押權人處分了抵押的房產會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這類房產禁止抵押。
另外,購買屬于未成年人的房產,只有未成年人的簽字或者監護人的簽字是不行的,必需要子女與父母都要簽字,這一點是特別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