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的一處房產,在與妻子離婚后不久“露底”,前妻陸女士要求依法分割。南匯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李先生必須補償陸女士47萬余元。
陸女士與李先生于1996年3月結婚。2004年3月,李先生瞞著妻子,購買了浦東新區的房屋一套,并在產權證上登記為自己與兒子共同所有。去年1月,陸女士與李先生調解離婚。幾個月后,陸女士無意中得知李先生還有一套房子,于是起訴至法院。
陸女士說,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該房屋依法分割。李先生則說,房屋實際出資人是第一任
法院認為,房屋屬于李先生和陸女士的共同財產。李先生與兒子認為該房屋是孫某出資購買,而證人孫某與其有利害關系,證言證明力較差,法院無法采信。因為購房時兒子是未成年人,實際出資人應為李先生,李先生在房產證上加上兒子的名字,只能認定李先生在其自己房屋份額內對自己財產的分配,不能損害陸女士的利益。據此,陸女士要求與李先生各半分割該房屋是合情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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