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4年打了6場官司,為挽回自己轉讓一棟違章建筑而受到的損失,譚先生試圖以行政訴訟途徑獲得保護的幻想,近日因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終審行政裁定,而徹底破滅。
蓋房,擅自加建100平方米
在瓊海市嘉積鎮,譚先生經報建許可建了一棟三層樓房。小樓位置不錯,還有地下車庫和鋪面,在當地是頗令人羨慕的家產。然而,只有譚先生自己心里明白,這棟樓有著看不見的“缺陷”。
小樓報建時,經規劃許可為600余平方米,而興建時,譚先生卻擅自加建了100平方米,實際面積達734平方米,這個三層小樓因而成了一棟違章建筑。
沒想到,譚先生轉讓這棟三層小樓后,卻冒出了一系列的官司。
轉讓后,覺得虧了
2001年9月,譚先生將這棟小樓轉讓時,出示給買房人的房產證上載明,這棟三層樓房,土地面積為282平方米,建筑面積共632平方米。
幾經協商,譚先生決定將房賣給陳某,雙方簽訂了《轉讓房屋合同書》。在合同中,雙方按房產證標明了這棟樓的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確定總價款為75萬元。此后,陳某分十三次付給譚先生購房款75.6萬元,多付的6000元作為譚先生的搬家費用。
付清全部購房款后,陳某便到當地房管局和國土局辦理了房產證、土地證的過戶手續。
作為新的房東,陳某將一、二層樓用于出租。而第三層樓,因譚先生稱一時沒有別的住處,雙方在當初的《轉讓房屋合同書》中已經約定,同意譚先生暫時借住第三層的一間房及廚房、衛生間一年。而借住期限一年已到,譚先生卻遲遲不肯搬走。
2003年上半年,陳某多次要求譚先生搬家無果,便以譚先生違約為由告到法院,訴請判令譚先生騰房。
建了700多平方米的房,實際卻只能按600多平方米轉讓,本來就越想越覺得吃虧,這一告,讓譚先生更呼其“冤”。你說我違約,我告你違法。為了挽回虧賣100平方米房產的損失,為了撕毀當初與陳某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在應付陳某起訴的騰退房官司的同時,譚先生走上了長達4年的纏訴之路。
狀告房管局
就在陳某訴請譚先生騰房之前,譚先生已于2003年4月一紙訴狀將當地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為什么要告房管局?譚先生稱,他與陳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是因為當時被人逼迫還債而急于出手,陳某乘人之危購買他的三層小樓,所以,雙方交易并不是出于他的自愿,合同應是無效合同,雙方的交易也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管局根據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陳某辦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登記應屬無效。
為此,譚先生以房管局違法為陳某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陳某的房產證。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終審認定,譚先生與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雙方自主自愿的,買賣合同有雙方的署名確認。房管局依職權為陳某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所頒發的房產證合法有效。終審遂駁回了譚先生要求撤銷陳某房產證的訴請。
但這次敗訴后,譚先生并未死心。2004年,譚先生就同一事實再次將房產局訴至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以其重復訴訟為由,先后裁定駁回了他的起訴。
狀告國土局
沒有告贏房管局,譚先生于2004年將當地國土局告上了法院。
為什么要告國土局?譚先生的理由是:房地產轉讓辦理土地登記過戶,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而國土局僅根據陳某一方的申請,就給陳某辦了土地過戶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終審認定,譚先生與陳某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以及房產證的變更,經法院審判已被確認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當地國土局根據陳某提供的合同、房產證、完稅證等,為陳某辦理土地過戶,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法律并未規定,轉讓房產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要由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才能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