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小張前往由太原市某村委會開發的商貿城看房。不料,在看完樓房原路返回時,小張不慎摔入進出單元的地溝內。1月18日,太原市小店區法院狄村法庭審結了這起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案件,判令作為房屋開發商的太原市某村委會賠償原告小張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1.7萬余元。
2008年11月8日中午,小張與丈夫在太原市某村售樓處工作人員帶領下去商貿城看房。由于進出單元的樓口正在施工,工人在挖的地溝上搭了一個大約20cm寬的竹架板供人通行。看完樓房原路返回時,小張不慎摔入溝內。事故發生后,小張被送往山西中醫學院第二中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小張被摔成腦震蕩、頸椎病、右肩鎖骨關節脫位、右肩軟組織挫傷,需做內固定手術。后來,小張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該村委會賠償其各項損失7萬余元。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商貿城是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員會開發的,售樓處也是該村民委員會設立的,原告小張在去看樓房過程中掉入未完工的溝內,造成其受傷,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員會應負一定的責任。原告小張作為有行為能力人,在通過搭建的竹架板時,應該注意到危險的存在,自己也有過錯,故雙方應負同等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小張受傷所花去的各項費用4萬余元,由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員會負擔50%,扣除已墊付的3000元,該村民委員會實際賠償給原告小張1.7萬余元,剩余的50%由小張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