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意向書不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嗎
屬父子產權各持有50%的房屋,在物業公司員工見證下,雙方達成了由兒子曉強以60萬元,向父親老朱出讓其名下持有的全部份額。豈料,事后曉強又反悔認,為60萬元就出讓吃虧了,被老朱告上法院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書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產權歸父親老朱所有,兒子曉強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另由老朱支付曉強人民幣60萬元。
2年前,老朱與曉強曾為本市昌平路某號房產引起訴訟,法院判決父子雙方各持有該房屋50%的份額。2009年3月31日,雙方在物業公司員工見證下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老朱出資60萬元,買下屬曉強名下的50%份額產權,定于6月30日前付清款項,曉強得款后應協助老朱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事后曉強認為60萬元轉讓,自己吃虧了予以反悔。2010年3月初,老朱向法院訴稱,該房屋系自己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卻登記在曉強名下。后父子關系不睦經訴訟,法院判定該房屋雙方各持有50%的份額。在2009年3月,雙方在物業公司員工見證下簽約,達成曉強以60萬元價格轉讓所持有的50%份額。事后,當老朱要向曉強支付60萬元時,曉強卻反悔拒收,再次引起訴訟。老朱還請物業員工出庭作證,簽署房屋買賣意向書全過程。
法庭上,曉強辯稱房屋買賣協議只是意向書,雙方沒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且意向書是在不情愿的情況下簽訂的,意向書不公平,屬被迫簽署的,認為父子矛盾主要是父親反對他交女朋友,自己并不想將房屋賣給父親,因為該房屋價絕對不止120萬元,堅稱雙方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老朱與曉強簽署的該房屋買賣協議書,包含了兒子曉強將共有房屋中持有的份額轉讓給父親老朱,該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成立。根據協議條款,雙方對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已作約定,應視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按該合同義務履行,遂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