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自己承租房屋的權利讓與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繼續履行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變更租賃合同主體的行為。轉讓承租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
3: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讓承租權的,應當在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前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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