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了把房子賣給我,我也付清了房款,連房產證都過好戶了,結果因為句容房價的上漲,他就反悔不肯搬出騰房給我們。”句容的杜先生很是郁悶,因為賣房者周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繼續履行雙方已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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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杜先生與周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周女士將句容市區某處的一套房子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杜先生,杜先生在合同簽訂當日就將房款一次性交清了,可是周女士賣房后其所賣房處地段房價高漲,雖然周女士不太情愿,但是杜先生已經付清房錢,周女士也就與杜先生辦好了房屋過戶手續,但是隨著同事經常說今后該處房子升值空間很大,周女士就動心了,于是便耍起了小聰明,賴著不搬,拒絕履行交付義務,企圖解除賣房合同。
經多次催促未果,杜先生遂將周女士告上了句容法院,請求判令周女士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搬出上述房屋,將兩套房子實際交付給杜先生,并要求周女士賠償經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周女士拒絕履行合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針對周女士的耍賴行為,承辦法官并沒有一判了之,而是積極做周女士的思想工作,向他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并告誡周女士,如果周女士繼續耍賴法院將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這樣對周女士自身也沒有任何好處,在法律的威嚴下,周女士最后同意一個月內一定騰出房屋。(句容法院 李師柯 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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