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法買賣法院查封房產案,依法判決被告房主吳某歸還原告劉女士購房定金1萬元,被告某房屋中介承擔5000元范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
2007年3月31日,劉女士與吳某及作為中介的某房屋信息服務部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劉女士購買吳某房屋一套,轉讓價為22.5萬元,并約定由劉女士先付定金1.5萬元,中介費按成交價的2%計算。劉女士按約支付給吳某1.5萬元后,卻發現所購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賣。劉女士即要求吳某返還定金1.5萬元,但吳某在歸還了5000元后下落不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隱瞞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房屋無法交付而造成合同無效,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房屋買賣的中介機構,有義務將出賣方房屋的真實情況告知買受方。因中介機構未盡到相應義務,導致劉女士誤購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對于劉女士的損失,中介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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