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2)日,成都中院召開金融危機背景下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會議,來自成都市法院近百名民事法官就近期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等審理情況進行了探討,形成了《關于當前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幾個問題的意見》,促進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的妥善處理。
在把握合同解除標準方面,法官們認為,對于逾期交房的,應結合所延長期限的長短、原因及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查,妥善處理;對于交房存在質量問題的,則要看是否存在人身安全隱患和影響正常使用,開發(fā)商是否有足夠的補救手段和措施等綜合判斷。如果違約確非開發(fā)商的原因或者還有其他補救手段的,在判決開發(fā)商整改和完善的前提下,仍以繼續(xù)履行合同為宜。對于開發(fā)商的違約行為,可以采取給付一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方式來平衡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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