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躲避債務,偷偷將房產賣與第三人,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柴某打贏了官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卻發現江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原來,就在柴某起訴江某后,江某已迅速將其僅有的一套房屋,以40萬元的絕對低價轉讓給了王某。
江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轉讓,到底應被視為正常交易,還是屬于惡意逃債?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江某與柴某之間的債務糾紛,也不存在低價轉讓房屋的事實,當時交易實際價格是80萬元,為了少繳房屋轉讓有關稅費才故意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寫了40萬元的價格。而柴某向法院提出,房屋轉讓雙方是姨媽與外甥女關系,明顯是為逃避債務,非法轉移房產,惡意串通虛構合同。
我們法院查明涉案事實后,依法判決撤銷江某與王某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近年來,民間投融資日益活躍,各類經濟糾紛不斷,各種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也層出不窮,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形式多樣且多具有隱秘性。
如何做到既保護好債權人合法權益,又維護好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司法界要重視,廣大群眾也應注意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多學習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學會防范風險,減少損失。
相關知識:
關于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 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