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廣中西路的胡某和陸某夫婦倆,委托其附近房地產中介公司居間買了一套新房,原先答應房屋交易成功支付總價款的1%傭金,如今卻反悔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8300元傭金。昨天,閘北法院做出胡某和陸某夫婦支付傭金16000元的判決。
2009年11月12日,買家胡某夫婦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求購居間協議》,委托中介為其居間購買住宅,總房款180萬元至190萬元內;傭金為所交易的房地產實際成交總價款的1%。
中介、胡某夫婦及案外人賣家陳某共同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陳某將其房屋出售給胡某夫婦,房屋總價為183萬元;買賣雙方均同意分別按本協議約定的房屋總價的1%或傭金確認書等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傭金等。
隨即,雙方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約定房價款為183萬元。當日,買家與中介簽署了兩份傭金確認書,明確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買家支付中介公司傭金18300元,以及買家代賣家支付中介公司傭金16700元。
同年12月20日,買賣雙方為了避稅,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價降到了139萬元。此次交易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陳某提出要求加價3萬元,故買家實際支付給賣家的房款共計186萬元。但因當時政策發生變化,該價格無法通過交易中心的審核,最后只能以160萬元的價格送審,從而導致胡某和陸某夫婦多支出了十余萬元的交易稅費。目前,房屋已過戶至買家名下,但他們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傭金167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向出售方支付了房屋對價,并辦理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因此,原告在此次交易過程中已促成了買賣合同的成立,買賣雙方應支付相應的傭金。因被告簽署的兩份《傭金確認書》中,明確由被告支付傭金18300元以及出售方應支付的傭金16700元亦由被告代其支付。現被告僅支付了16700元,尚余1830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的傭金,應予支持。
做低房價騙稅
同是這家中介公司,在去年底是地曾將買房人張先生告上法院索取傭金。在法庭上稱,經公司居間介紹,買賣雙方于去年7月簽訂了居間協議,當日又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之后,因出售方拒絕接受房款,并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故張先生不愿支付居間報酬。故認為,作為居間方已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就有權收取傭金。為此,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張先生支付傭金2.1萬元。
經查明,當時中介公司和買賣雙方一起簽訂了《居間協議》,約定總房價為 143萬元,買賣雙方各以房價款的1%作為中介公司的傭金。然而在同一天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卻約定,房屋的轉讓價款為87萬元。嗣后,由于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因房屋買賣的合同價87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而未通過稅務部門的審批,最終未能交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