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出錢購買的新居,經法院強制執行,于去年8月取得房屋產權證后,至今原房東張某耍賴不走,造成邱女士無法入住。今年1月,邱女士又再次將張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某遷出已售房屋,并支付2010年8月25日起至實際遷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每月2000元。昨天,閘北法院做出支持邱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9年8月,邱女士與售房人張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邱女士向張某購買共和新路房屋。后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本案邱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2010年3月,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將共和新路房屋產權過戶至邱女士名下。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于2010 年6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法院強制執行,共和新路房屋產權于2010年8月過戶至邱女士名下。至今,共和新路房屋仍由張某居住使用。
審理中,張某認為,邱女士沒有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支付房款,導致自己多承擔了一段時間的貸款利息,同時自己與前妻離婚時并未取得其他財產,急需共和新路房屋款購買其它房屋居住,由于邱女士未按時支付房款,后房價上漲導致自己無力再購買房屋居住,因此不同意邱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系爭房所有權已歸屬原告,被告理應遷出并將系爭房返還給原告。現被告占用系爭房至今,致原告損失,原告要求參照市場租金金額給付房屋使用費之訴請,應予以支持,被告的居住問題由其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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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后反悔 法院判反悔無效
2009年11月2日,經過中介公司牽線,潘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萬元購買張某在成都某郊區的一套房產。當天,潘某支付了1萬元定金。幾天后,張某找到潘某說房子不能賣了,因為房屋的共有人,也就是其丈夫王某不同意。
潘某隨后將張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張某夫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賠償損失2.6萬元。
經調查,潘某跟張某簽訂合同的前一天,王某曾與中介通話3次,中介也證實王某對張某簽訂合同是知情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張某簽訂合同是經與其夫王某協商一致后決定的,王某實質性參與售房并同意張某購房,因此該購房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一審宣判后,張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潘某在房屋買賣行為中的審查義務已經盡到,從誠實信用和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的角度,潘某要求張某、王某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