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夫婦將他們共有的房屋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賣給了他人,為了少繳稅款,100萬元成交的房屋在合同中的房價款僅為36.1萬元。而今,孫先生夫婦稱對逃避國家稅收一事深感愧疚與不安,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孫先生夫婦在起訴書中稱,位于豐臺區的一套房屋是二人共有的房屋。2009年12月初,他們與陳女士、鄔先生二人經北京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就買賣前述房屋達成意向,商定房屋出賣價為100萬元,買房人先支付定金4萬元,一切相關稅費等均由買房人承擔。后雙方于2009年12月3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8份。但簽約時,為能少繳稅款,經買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議,合同中所列房價款僅為36.1萬元,又以實際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設施、裝修等為名折價63.9萬元。事后他們經咨詢得知,前述簽約行為已嚴重違反國家相關稅法規定,將逃避大量國家稅收,并可能會受到相應處罰。對此,他們深感愧疚與不安。
孫先生夫婦認為,他們與陳女士二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此合同依法應當無效。因此,他們起訴請求法院認定雙方所簽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無效。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