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樣品房后簽合同 收房時發現差別太大 起訴要求按原樣重做 法院認為不能支持
認為自己拿到手的房子和當初看到的樣板間不一樣,為此張先生將房屋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海淀法院以張先生所主張的各種設計并沒有寫進合同為由,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海淀區工作的張先生想在西四環周邊買一套住房,且對由北京天平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平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樂府江南”很是心儀。隨后,張先生又去參觀了該項目的樣板間,對樣品房也很滿意。
于是,2004年7月,張先生購買了“樂府江南”的期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5年6月底,張先生收房時卻發現,這套房子與自己所期待的實在差得太多。當經過多次溝通仍得不到解決后,張先生將天平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院。
張先生表示,在參觀樣板間時他看到,樣板間的外窗為中空透明玻璃,外面附有隱形紗窗內平開窗,而現在的房屋卻是鋁合金噴塑外窗。并且,張先生拿出當時所拍的樣板間的照片和錄像資料作為證據,要求天平房地產公司按樣板間的樣子重做。
法院審理后認為,樣板間的設計固然美輪美奐,然而只要其各項設計沒寫進合同中就不能算數。因為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是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而非按照樣板間進行施工,所以張先生所持的樣板間的照片和錄像資料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來要求地產商重新改裝。
法院認為不能支持購房人張先生對于開發商要按樣板間的設計重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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