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主要是涉及延期交房、違約金賠付及物業管理糾紛等。本報記者選取部分典型投訴進行了調查,并邀請東方地產律師團成員、河南見地律師事務所樊東輝律師幫助讀者支招維權。
【讀者投訴】
讀者吳女士住在鄭州市文化路某小區,是中國銀行的家屬院。3月2日早上,吳女士出門時發現自己停在小區院內的轎車右前門玻璃被砸,一部車載DVD丟失。吳女士立即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后要求查看小區監控錄像,小區物業公司(鄭州潤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卻稱監控設備是壞的,沒有案發時的錄像。吳女士稱,該物業公司自2008年入駐該小區(全是多層住宅)之后,物業管理費就一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81元的標準收取,卻沒能提供相應的服務,因此應當對砸車負有責任,應當賠償吳女士的損失共計4000余元。
【記者調查】
3月22日,記者電話采訪了該物業公司負責人倪女士。倪女士稱,物業公司沒有收取業主的停車費,該小區的業主可以在院內隨意停放汽車,這是屬于業主的私有財產,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因此對砸車事件物業公司沒有責任。至于監控設備,是由甲方中國銀行提供的設備,物業公司只是負責維護,電子產品的老化屬于正常現象。收費標準則是該公司和甲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屬于市場價格,該公司擁有二級物業資質。不過,出于道義上的同情,物業公司同意免去吳女士兩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用。吳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求助本報律師團支招。
【律師支招】
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要根據其對損失的發生有沒有過錯來確定。
首先,小區內停車是否收費的問題,《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收取停車費不影響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協議的約定承擔物業服務職責。
其次,根據鄭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的規定,二級物業服務應保障住宅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勤,其中16小時站崗;住宅區內按規定線路巡邏,每2小時巡查1次;對進出住宅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再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包括電子監控在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要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即使電子監控老化需要全部更換,物業公司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或者通知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該項費用。
也許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完全避免出現盜竊事件,但如果保安巡邏及時、電子監控設施完好,至少能夠有效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或有利于盡快確定犯罪嫌疑人并偵破案件,挽回業主的損失。所以,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在案件發生時過錯的大小來承擔責任。
達不到交房條件便強制交房
【讀者投訴】
讀者姚先生2008年在新鄭市安聯11公里小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2009年9月交房。去年9月,姚先生接到開發商通知,推遲到12月交房。去年年底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姚先生發現小區道路、供水均不通,甚至連樓梯扶手還沒有安裝,完全達不到交房條件,便拒絕簽字收房。姚先生說,小區至今仍然沒有達到交房條件,開發商也拒絕向業主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他想咨詢律師自己該怎樣進行維權。
【記者調查】
3月22日下午,記者撥通該小區開發商的辦公電話,一位工作人員稱負責此事的辛經理在開封出差,無法聯系。記者隨后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讓其轉告,可是截至記者發稿前,一直沒有收到對方的回復。
【律師支招】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應當通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聯合驗收,并通過規劃、人防、環保和消防等主管部門的審核,報備案機關備案。且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付之前,應當出示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審核意見表、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等,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那么肯定沒有達到交房條件,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應當由開發商承擔。姚先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選擇解除合同、退房、賠償損失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