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男子購買海某玉沙村一套拆遷安置房,付了首筆70萬元購房款后和賣方發生糾紛
購房者被判付70萬違約金
去年2月,上海長寧區的56歲男子寧某,通過房產中介在海某與賣房者彭某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準備購買一套房子等退休后來海某定居。合同約定房子的全價為146萬元,寧某向彭某交了70萬元第一筆購房款后,雙方發生了糾紛,最后對簿公堂。
購房者和賣房者發生糾紛
2010年2月,寧某通過海某一家房地產中介的業務員何茗介紹,認識了準備轉讓海某市玉沙村拆遷安置房的彭某。2月12日,寧某和彭某簽訂了一份《政府拆遷補償安置房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彭某將名下的玉沙村拆遷補償安置房4號樓2×××號房屋轉讓給寧某,建筑面積127平方米,每平方米1.2萬元,總價款146.05萬元。寧某在簽訂合同當日付給彭某第一筆購房款70萬元;寧某拿到該房鑰匙后付第二筆購房款50萬元;房產過戶后,付清尾款。
合同還約定:賣方確保房屋產權清晰。自賣方收到第一筆房款七天內,雙方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轉讓公證書。買方付清第一筆房款后,賣方應辦一份公證委托書給買方,由賣方委托買方全權處理該房屋一切事宜。如買方中途悔約,不得向賣方索還已付房款;賣方毀約,應在七天內退還已收房款。買方不能按時支付房款,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若因政府不同意雙方房屋買賣或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無法過戶,或雙方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賣方應在七天內退還買方交的全部房款。
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寧某付給彭某購房首付款70萬元,彭某出具了收款收據。同時,章娜女士為買賣雙方第一筆購房款出具《擔保書》,“雙方均按照簽訂的合同條款執行,如甲方違約,章娜賠付雙倍首付款140萬元。”
寧某稱,從2010年2月18日起,他多次要求彭某一起去海某的公證機構辦理相關公證事宜,可彭某再三推托不辦理,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買方狀告賣方違約被駁回
2010年7月5日,寧某將彭某告到海某秀英區法院,要求確認彭某違約,退還已付房款70萬元,同時支付35萬元違約金,并賠償因此給寧某造成的經濟損失3.136萬元,合計108萬余元。判令擔保人章娜承擔擔保和連帶支付責任。
被告彭某辯稱,寧某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有效,應嚴格履行,寧某違約在先,應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章娜辯稱,她與彭某的答辯意見一致,請求法院駁回寧某的訴訟請求。
秀英區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雙方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在履約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為、被告章娜的責任認定等問題。本案轉讓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買方已依約支付第一筆購房款70萬元,賣方也正在辦理房產更名申報相關手續。該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彭某收取70萬元后,不斷找相關單位辦理房產更名,拿到鑰匙后一直等寧某來履行合同,并不構成違約。
2010年9月7日,秀英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寧某的訴訟請求。
賣方起訴買方索賠違約金
2010年11月的一天,寧某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原來,他被彭某告到海某龍華區法院。彭某要求寧某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第二筆房款50萬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70萬元。彭某訴稱,2010年6月2日,寧某到海某辦了領鑰匙手續,卻稱要立即辦理過戶才能付第二筆房款,違反了合同的相關約定。
寧某辯稱,雙方的轉讓合同有效,他在履約期間不存在逾期付款問題。彭某違反合同約定,拒絕辦理轉讓合同公證和公證委托書,導致雙方發生糾紛。
今年1月18日,寧某領到了龍華區法院的判決書。龍華區法院認為,根據秀英區法院的判決,合同未公證屬于寧某的過錯,與彭某無關,雙方應繼續履約。彭某同意交付鑰匙,寧某應依約接收,并付第二筆購房款,不能以辦合同公證為由進行抗辯。寧某存在拖延支付第二筆購房款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違約。龍華區法院判決:寧某在判決生效后付給彭某50萬元購房款,另付70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寧某不服該判決,將向海某中院提出上訴。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