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錢房子卻不是你的,錢也退不回來,訂合同前要做哪些準備?
開發商將已售樓盤抵押給銀行 致使業主掏了錢也得不到產權
入住期間,業主們投訴內容大多是裝修質量差,使用面積縮水等,而現在一些業主卻遭遇“根”的問題:花了錢房子卻不是你的,錢也退不回來。訂合同前要做哪些準備?為什么合同一定要備案,否則購房人對房產不具備合法性?
花了錢房子卻得不到
案例一:信德園業主羅女士發現,已經入住兩年的家卻另有業主,名叫鄧琪。而自己花66.7萬元一次性付款換來的合同卻沒有到區國土房管局備案。后來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賣了兩次,很不幸她是后者。隨著事態發展她全家很有可能被掃地出門。
案例二:王女士花60余萬元買了信德園一套房產,但由于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與開發商簽了退房協議,按協議,開發商要歸還之前收取的銀行貸款30萬元和王女士交的首付款14萬元。沒想到開發商不但不還她首付款,甚至連銀行的貸款也不還。最后她把開發商告上法庭,她贏了卻執行不了;而同時銀行又把她告上法庭,銀行贏了并告訴她:不替開發商把貸款還了就拘留你。
案例三:呂女士一次性付款買了草橋一套現房,但入住沒兩天銀行找上門來說:你家已經兩個月沒還月供了,銀行到六個月就收回房子。原來,這套房已經被開發商用假按揭方式抵押給銀行了,以前開發商替業主還月供,現在沒錢了,因此銀行真的有權收回房產,后來購買的童女士只得錢房兩空。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由于很多業主是第一次買房,在簽訂合同時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見,甚至不細看合同條款,等出現糾紛回過頭來才發現打從簽合同開始就上了開發商的賊船。為此,記者特別請來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顧彥濱律師,來給購房人出招買到一套放心房。
簽訂合同前要調查開發商背景
并非大開發商就一定有誠信,但目前看來出問題的開發商一般是資金少開發經驗少的公司。特別是8.31土地大限讓有能力拿地的小公司一下子失去了活力。而那些大公司計劃在房地產業長期經營下去,有較好的信譽保障。所以決定買房前要先問問周圍的人探探開發商的口碑。
簽訂合同時要查“五證”
第二就是要看項目的“五證”。五證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開工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銷售,應當看到“大產權證”。五證俱全才可銷售。
30日內合同應去備案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條件,或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之內,將合同送到國土房管局登記備案。
由于購房人先交首付款,然后再將合同備案,所以購房人必須承擔的風險就在這30天里。當合同備案了,法律上也就承認了購房人擁有房產的合法性。
60天內開發商辦理權屬登記備案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否則開發商違約,業主拿產權證的時間會拖后。
入住90天應辦理房產證
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預售合同購房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產證;現房購房人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產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在上述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產證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在現有的購房合同中,往往將辦理房產證的期限約定到1-3年,購房人應盡量要求開發商承諾在1年內辦理好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