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現在遇到一個事,簽了一個房屋認購意向書,交了20000元斡旋金,協議里面明確了房屋面積、單價、總價,并且說明總價根據實測面積調整,單價保持不變。也規定了較詳細的付款方式和認購條件等事項,協議里說明“本協議書僅代表客戶訂購意向,銷售方將對該房為客戶作優先價格考慮及優先保留”。協議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內辦理“房屋定購書”簽約手續。但我多次詢問開發商都說沒關系,直到4月5日開發商才通知我簽定金合同,且單方面惡意臺高房價,房屋面積比以前多了10個平米,遠超出了高院講的3%范圍,我該怎樣維權?
北京西城區韓效亮律師回復:
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屬于預約合同,雙方簽訂該合同之目的是為了簽訂本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我認為本案中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你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江西南昌鄭吉敏律師回復:
比較棘手,關鍵在于證據方面,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協議期限截止前你向開發商多次要求簽房屋定購書或購房合同的話,你就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按原價履行。
實際上意向書就是定購書,只是你期限截止而未續簽延期,因此想辦法證明延期是對方責任,而非你的過錯。
海南海口王云鵬律師回復:
的確你現在的關鍵就是要找到是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合同未能簽訂的證據。
同時還有一個途徑,直接認定你所簽定的認購意向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樣就對方就無權提價和變更面積,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從你所表述的情況來看,這種可能性也不大。
事實上,很多案子需要仔細研究材料后,才能找到對方的法律漏洞,并打開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