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情況來看,業主主要采取3種維權方式。但這些維權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都難以達到有效的維權效果,當前業主維權明顯地表現出力量分散、成本高、風險大、效果不理想的問題,總體上顯得舉步維艱。
途徑一 行政調解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代表相關業主向街道辦事處、市(區)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辦法。這是業主在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首先采取的方式,但政府部門對這些糾紛的調解一般都是暫時性的解決,結果很多物業糾紛是沿著“發生―調解―復發―再調解”的方式不斷循環,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途徑二 司法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作出判決。從民事契約關系來看,這應該是最佳的途徑,但事實并非如此。首先,業主舉證困難,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掌控著信息優勢,其次成本過高,還有就是判決難以落實,而小區卻陷入混亂。
途徑三 不作為
業主采取不交物業管理費的消極方式來對抗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商。這是業主最常用的維權方式,據調查顯示,有63%的被侵權業主傾向于選擇以不交物業管理費來解決問題。但由于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了事實上的物業管理服務,他們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往往會敗訴并被強制執行。而且,不少物業服務企業會以斷水、斷電等方式作為回應,從而形成惡性循環造成小區混亂,嚴重影響業主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