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區中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公司、部分業主與小區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各項矛盾,幾乎占到城市群發性矛盾之首,而此三項矛盾中,發生概率最高的要算業主與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矛盾,尤其是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后,通過2/3業主同意選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炒掉前期物業公司時,在很多小區甚至發生駭人聽聞的暴力事件,嚴重影響住宅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
應該采取什么措施規避這些矛盾的發生,使各住宅小區的廣大業主有一個更加安定、和諧的生活環境?在我們聽取開發商、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和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多方意見后,經過認真地調查研究和部分工作實踐,筆者提出以下解決矛盾的方法,希望能在今后的有關決策中,起到一點提示的作用,也希望有識之士參加我們的研討和實踐。
開發商在小區建設竣工后,不要采取由開發商指定前期物業公司的做法,可以考慮用售后服務來解決業主入住后第一年的物業管理問題
這樣一來,可以減少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撤出交接的麻煩,也可以讓開發商直接了解自己產品的質量,為購房業主解決開發建設中遺留的問題,完善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可以讓開發商兌現自己在售房廣告上所作的承諾,減少購房業主在房屋初始使用中產生的摩擦;可以由開發商自己解決在建設過程中遺留的諸多問題。因此,此舉不失為商品房住宅小區減少物業糾紛的重要舉措。
具體措施:其一,由每位購房業主與開發商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中明確小區物業中業主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共有部分和屬于開發商產權的商業配套設施,以及第一年物業費的取費標準和服務項目等,在沒有成立小區業主大會的情況下,這樣做非常公平,能夠維護業主自身的權力和利益;其二,為了解決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難的問題,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只限開發商向業主收取一次及一年的物業費,要求開發商在業主入住的第一年里(從第一戶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時間開始計算,可以是一個加權平均數),幫助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然后由業主委員會自主招聘物業公司,經過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后,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委員會三方一起,在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監督和參與下,辦理小區物業的交接,這樣既能節約交接成本,更加能夠分清各自的責任,從而減少物業服務管理的矛盾,維護住宅小區的安寧。
為了規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建議在政府主管部門的督導下成立一個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小區業主委員會參加的組織
這個組織可以以聯誼會的形式出現,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供各小區業委會恪守,不能讓有龐大群體的業主大會長期呈現無政府主義狀態。
具體措施:其一,成立聯誼會,由政府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包括律師)和業內人士組成師資團,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培訓,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幫助各小區業主委員會化解小區可能產生的物業糾紛;其二,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可能不是專業人士,但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一定是專業的。怎樣使這些可能不是專業的人士與專業的工作接軌,這需要橋梁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門是否可以考慮支持和扶持一些為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提供服務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由他們來做大量繁瑣的社區物業服務管理的協調工作?這項工作帶有很強的專業性,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做這項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它的核心問題是住宅小區公共物業的經營和管理,是對廣大購房人權利的維護,需要運用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