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問:我買了一處房子,領了鑰匙之后沒來得及裝修就出國進修了兩年。回國后,物業公司向我追要物業費,我認為沒有享受物業服務,不應該付物業費。 請問,如果業主提出不需要有關服務或者因出國等原因沒有享受物業服務而拒絕交費,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律師診斷: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自治權行使的結果,全體業主都應遵守。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徹底打破。除非管理公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實踐中,經常遇到在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以及規定全面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業主的前述抗辯屬于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業主拒絕交費的做法不應得到支持。
加班無證據,
如何來維權?
陳先生問:公司經常安排加班,又不付加班工資,我作為打工者無法索要書面證據。請問,我該如何維權獲得加班工資?
律師診斷:沒有保留加班方面的書面證據,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最終認定時都比較困難,即使通過訴訟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這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因此,在接到上級關于加班指令時,最好公司有書面決定,且每次加班都應有匯總記錄,以便做賬支付加班費。而作為生產車間、班組,則應當自行制作加班流水賬,由每位員工在記錄上簽字,保留一份,以此作為加班記錄。一旦發生糾紛,提交仲裁乃至訴訟,受案機關應當作為證據加以采信,并作出支持員工利益的決定。同時,作為誠信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中確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更好地維護公司和廣大員工的合法利益。